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廳關于加強全區
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建設局(建委)房管局、規劃局:
為了貫徹落實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工作現場會”精神,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民用建筑節能條例》等法律以及國家和我區有關供熱計量的要求,我廳決定加快推進全區供熱計量改革,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 充分認識加強全區供熱計量改革工作的重要意義
推進供熱計量是當前深化供熱體制改革的核心環節,國
務院《節能減排綜合性方案》明確要求“深化供熱體制改革,實行供熱計量收費”。各盟市要充分認識供熱計量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把供熱計量收費作為完成節能減排任務的重要舉措,落實好節約資源的基本國策,要制定科學合理的供熱計量實施方案,分解任務、明確時限、落實責任,要有專門機構、專門人員負責供熱計量工作。加強宣傳,通過多種形式宣傳供熱計量的節能意義,提高全社會供熱節能意識。
二、 新建建筑比安裝供熱計量和溫控裝置
各盟市要嚴格執行《民用建筑節能條例》、《民用建筑供熱計量管理辦法》、《供熱計量技術導則》、《城市供熱價格管理暫行辦法》、《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推進供熱計量的若干意見》等法規、文件。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熱工程要嚴格按照國建和自治區的有關規范、標準設計、施工。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熱工程的供熱采暖系統都要滿足熱計量技術要求,供熱采暖系統應達到可調控和分段計量的技術要求,熱計量設施必須達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規定要求。
新建公共建筑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自治區建筑節能50%的設計標準,新建居住建筑執行節能65%的設計標準。新建居住建筑分戶熱計量可采用散熱器熱分配法、流量溫度法、通斷時間面積法和戶用熱量表法,供熱采暖系統應安裝供熱計量和溫度調控裝置,包括戶用熱表或分配式計量等裝置、水力平衡、散熱器恒溫閥等裝置,并達到分戶熱計量的要求。新建公用建筑應在采暖系統入口處設置供熱計量裝置,實現分室(區)室溫調節、分區熱量計量。建蔬物熱力入口和用戶的供熱計量裝置、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購置及安裝費用應納入房屋建造成本,在新建居住建筑達到預售條件時,房屋建設單位應按1500元/戶付款標準交給供熱單位,供熱單位用于采購供熱計量裝置、溫度調控裝置的支出。新建居住建筑工程驗收和熱計量裝置驗收應同步進行。
供熱單位應當采購符合國家相關標準的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莊主,產權歸屬供熱單位,并由供熱單位進行校驗、維護、更換,產品質量壽命要達到8年以上。
供熱單位應當與供熱計量裝置和室內溫度調控裝置的生產銷售單位簽訂合同,雙方就產品質量、售后服務、保修內容、保修年限、保修費用以及因產品質量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等事項在合同中約定。
新建供熱工程的熱源、熱力站、管網必須安裝計量裝置和水利平衡、氣候補償、變頻等調控裝置,達到供熱計量要求。
三、 加強監管,抓好新建采暖建筑供熱計量
各盟市建設主管部門要加強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圖審查、招投標、工程建設、工程監理、工程竣工驗收、辦理產權證照等各個環節的熱計量監督管理工作,保證建筑節能標準的執行,保證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熱工程的供熱計量系統達到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熱工程的建設必須包括供熱計量的相關內容,否則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設計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規范和行業標準進行設計,對于未按規定進行供熱計量設計的,建設主管部門要依法對設計單位進行處罰。
施工圖審查單位要嚴格供熱計量設計要求進行審查,不符合國家規范和標準的,不得出具審查合格書。
招投標單位在投標文件中要包括供熱計量設施和相應的概算,否則不得進行招投標。
建設單位申請施工許可證時,提交的開工報告和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中要包括供熱計量內容,否則建設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工程監理單位要嚴格按照供熱計量強制性標準對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熱工程進行監理,施工單位未按標準施工的,應要求其限期改正,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部門和供熱主管部門要加強對供熱計量設施質量的監管,對于未按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的,要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
建設單位組織工程驗收時,供熱主管部門應會同建設工程質量監督、建設、規劃、房管等部門和供熱單位,共同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建筑節能工程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對供熱計量設施進行把關,達不到供熱計量標準的新建采暖建筑和供熱工程不得辦理竣工驗收手續,不得銷售使用,不得辦理產權證,供熱單位不于供熱。
四、既有建筑進行節能改造,必須同步進行供熱計量改造
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建設部建筑節能“十五”計劃綱要》、《關于推進供熱計量的實施意見》等相關文件精神,各盟市供熱主管部門和建筑節能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將極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改造項目管理和行業管理相結合,既有居住建筑供熱計量改造與節能改造要同步進行。已經是節能建筑的,要積極進行供熱計量改造。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不同步實施供熱計量改造的,不能通過驗收。
四、 出臺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管理辦法
按照國家要求,新建建筑和經節能改造的既有建筑要實行計量收費。各盟市供熱主管部門要主動與價格主管部門聯系溝通協調,搞好熱計量收費的價格核算,出臺當地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實行按用熱量計量收費。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北方采暖地區既有建筑供熱計量及節能工作現場會”會議要求,2009年年底前,地級以上城市要制定出臺供熱計量價格和收費辦法。
五、 重點做好大型公用建筑的熱計量工作
按照《公共機構節能條例》、《關于加強國家機關辦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節能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等法規、文件精神,大型公共建筑應作為節能改造的重點,特別是國家機關、學校和大型辦公建筑應首先做好熱計量能耗的統計工作。2010年采暖期之前,大型公用建筑必須安裝供熱計量和溫控裝置,達到供熱計量要求。各盟市要將大型公用建筑的熱計量工作作為供熱計量工作的重點,首先做好大型公用建筑的熱計量工作,扎實推進全區供熱計量改革。
特此通知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廳
二○○九年九月二十二日